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領養

領養流程圖

領養流程 領養流程

領養須知


一、申請人:年滿20歲且無棄養紀錄之民眾,並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。未滿20歲者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申請人,並由申請人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。
二、申請步驟:
(一)申請人應攜具有戶籍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或駕照),填具申請書。
(二)承辦人員應就認養人核對身分證明文件,必要時得親自實地勘察。
(三)待認養動物條件:於本處留置已逾7日尚無飼主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,且經本處健康行為評估適於認養者。
(四)認養犬隻時,認養人需自備牽繩,並依交通工具及犬隻大小自備運輸籠,認養貓咪時,認養人需自備硬式側開運輸籠使得辦理認養手續。 提醒:狗狗未使用運輸籠並站立於機車上是危險的。
(五)符合認養人資格者,得由管理人員協助,由可認養犬隻中,自行挑選合意犬隻。
(六)繳交相關規費:狂犬病預防注射費200元。
(七)未實施晶片植入、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之動物,應於完成晶片植入、狂犬病預防注射及寵物登記後始得完成認養。唯8週齡以下幼犬幼貓暫免施打狂犬病疫苗。
(八)認養之犬貓隻自領出日起1個月內,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,可將該動物交還本所辦理必要之手續,填寫「不擬續養動物申請切結書」放棄該動物之所有權,並繳回寵物登記證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辦理註銷,認養時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。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3-1條,不得於公立收容所認養犬貓及進行晶片登記手續,不擬續養者須進行1小時講授及2小動物保護實作課程。
(九)若超過一個月期限視同棄養,則依飼主戶籍地辦理棄養事宜。若於臺北市完成不擬續養手續,需繳交必要之費用(依臺北市動物之家收費標準收費)並依動物保護法第33-1條,不得於公立收容所認養犬貓及進行晶片登記手續,不擬續養者須進行1小時講授及2小動物保護實作課程。

遵守『認養人三不』、『送養人三要』

『認養人三不』

1.沒有準備好各項認養準備前,『不』隨意認養
2.認養之後,絕『不』未經送養人同意隨意轉送他人或棄養
3.認養同伴動物要盡心照顧,絕對『不』能疏忽照顧或者虐待
『送養人三要』

1.送養前一定『要』確認動物的健康狀況許可,已成年動物請務必絕育後再送養
2.送養時一定『要』與認養人簽訂認養切結書並確實核對身分證件,以保障送養動物的權益
3.送養之後一定『要』後續追蹤動物的適應及健康狀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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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:04-23850976
臺中市南屯區中台路6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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